1.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
2. SN/T 0925—2000
3. 進出口茶葉總灰分測定方法
4. 2000—06—22發布
5. 2000—11—01實施
6.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發布
前 言
本標準是對原專業標準ZB X50 005—1986《出口茶葉總灰分測定方法》的修訂。
本標準與前版標準相比無技術路線的改變,僅在標準格式上按照GB/T 1.1—1993《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單元: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 第1部分: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》的要求進行修訂。
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,同時代替ZB X50 005—1986。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并歸口。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汪玲平、畢立新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
進出口茶葉總灰分測定方法
SN/T 0925—2000
代替ZB X50 005—1986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進出口茶葉總灰分測定的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進出口茶葉總灰分的測定。
2 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SN/T 0916—2000 出口茶葉磨碎試樣干物質含量的測定方法
SN/T 0918—2000 出口茶葉抽樣方法
3 定義
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。
總灰分 total ash
在規定的溫度下,試樣經灼燒完全灰化后所得到的殘留物。
4 抽樣與制樣
4.1 抽樣
按SN/T 0918抽取試樣。
4.2 制樣
按SN/T 0916 進行制樣。
5 檢驗方法
5.1 原理
在規定的溫度下灼燒灰化,將有機物分解除去,達到恒重。
5.2 儀器
5.2.1 瓷坩堝:高型,容量30 ml。。
5.2.2 瓷舟:容積60 mm×30 mm×15 mm。
將洗凈、烘干的坩堝或瓷舟放在高溫電爐內,在(525±25)℃灼燒1h,待爐溫降至200℃時取出,置于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后稱重,精確至0.001 g。
5.2.3 高溫電爐:附溫度控制器。
5.2.4 干燥器:內盛有效干燥劑。
5.2.5 分析天平:感量0.0001 g。
5.2.6 電爐:附調壓器。
5.3 分析方法
5.3.1 525℃恒重法(仲裁法)
用已稱重的坩堝稱取磨碎的試樣約2g,精確至0.001g,然后放在電爐上徐徐加熱,使試樣充分炭化至無煙為止。將坩堝移入高溫電爐中,以(525±25)℃灼燒至無炭粒(通常至少需2 h)停止加熱,待爐溫降至200℃時,取出坩堝置于干燥器內冷卻、稱重,精確至0.001 g,再將坩堝移入高溫電爐內,以(525±25)℃灼燒1 h,取出、冷卻、稱重。再重復以(525±25)℃灼燒,每次30 min,取出,冷卻、稱重。重復此操作過程,直至兩次連續稱重之差不超過0.001 g為止。取最小稱重。
5.3.2 700℃ 20 min法(快速法)
用已稱重的瓷舟,稱取磨碎的試樣約2 g,精確至0.001 g。然后將瓷舟放入高溫電爐內,將爐門開啟少許,接通電源,讓試樣徐徐炭化,待煙冒盡后關閉爐門,繼續升溫至700℃時起,保持(700±25)℃灼燒20min。待爐溫降至200℃時,取出瓷舟,置于干燥器內冷卻,稱重,精確至0.001 g。
5.4 結果計算
5.4.1 茶葉總灰分質量百分率(X1)用式(1)計算:

5.4.2 茶葉總灰分干態質量百分率(X2)用式(2)計算:
5.5 允許誤差
測定應作雙試驗。由同一分析者、同時或相繼進行兩次測定的結果之差,不得超過0.2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