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
2. SN/T 0924—2000
3. 進出口茶葉重量鑒定方法
4. 2000—06—22發布
5. 2000—11—01實施
6.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發布
前 言
本標準是對原專業標準ZB X50 014—1986《出口茶葉重量鑒定方法》的修訂。
本標準與前版標準相比無技術路線的改變,僅在標準格式上按照GB/T 1.1—1993《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單元: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 第1部分: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》的要求進行了修訂。
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,同時代替ZB X50 014—1986。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并歸口。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汪玲平、畢立新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
進出口茶葉重量鑒定方法
SN/T 0924—2000
代替ZB X50 014—19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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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進出口茶葉大包裝和小包裝的重量鑒定方法。本標準適用于進出口茶葉大包裝和小包裝的重量鑒定。
2 定義
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。
2.1 毛重gross weight
出口茶葉本身連同包裝材料的總重量。
2.2 皮重tare weight
用于包裝出口茶葉的包裝材料的重量。
2.3 凈重net weight
除去皮重后的出口茶葉本身的重量。
2.4 固定重量regular weight
整批出口茶葉,每件凈重都采用同一的重量。
2.5 標明重量marked weight
包裝外面標有的毛、皮、凈重,都稱為標明重量;包裝上雖未標明重量,但標明件號,并備有整批重量明細單的,也按標明重量論。
2.6 平均重量average weight
按鑒定部分或總件數實衡毛重計算的單件重量稱為平均重量。
3 衡器
3.1 磅秤:稱量50 kg或以上。
3.2 案秤:稱量5 kg或10 kg。
3.3 天平:感量0.1 g,0.01 g。
4 檢驗方法
4.1 大包裝茶重量鑒定
4.1.1 毛重鑒定
4.1.1.1 標明重量包裝的毛重鑒定
a)按10%的比例鑒定毛重,抽查件數不少于20件,批量不足20件的應全部衡重。
b)各件差重超過規定幅度時應按規定增加鑒定比例或直至全部衡重。
c)由實衡部分推算的毛重總量按標明毛重計算的總重量之間的溢缺,不超過規定允差范圍時,即認為與標明毛重相符;超過時,以實衡部分的平均毛重推算或計算全部毛重。
4.1.1.2 固定重量包裝的毛重鑒定
a)按3%比例鑒定毛重,抽查件數不少于10件,批量不足10件的應全部衡重。
b)其他同4.1.1.1中b)、c)。
4.1.2 皮重鑒定
在4.1.1.1或4.1.1.2鑒定的總件數中,任取(5~50)件鑒定皮重,推算平均皮重。
4.1.3 凈重鑒定
按4.1.1.1或4.1.1.2鑒定的毛重結果和皮重結果推算抽查毛重部分的總凈重;或在抽查毛重部分的總件數中任取(5~50)件,抽查凈重,如與抽查毛重部分的標明總凈重相差不超過規定的允差范圍,即認為全批凈重相符。
4.2 小包裝茶重量鑒定
4.2.1 在包裝過程中,抽查數量不少于總件數的3‰。
4.2.2 在包裝成件后抽查時,50件以內抽取2件;(50~l00)件抽取3件;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;每件抽查(10~20)個小包裝。
4.2.3 袋泡茶重量鑒定同4.2.1及4.2.2。